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91页(254字)
税务机关自收和委托代征、代扣税款时使用的凭证。
按照使用的要求不同可分为“通用完税证”、“限额完税证”和“定额完税证”等。“通用完税证”,即“工商各税通用完税证”。
每份为三联:第一联为报查单,由征收单位收款后报上级局作征收凭证;第二联为收据,由征收单位收款盖章后交纳税人收执;第三联为存根。“限额完税证”是征收小额税款的专用凭证。
一般适用于集市零星税收。完税证面额在百元以下者。“定额完税证”是实行定额征收税款的专用凭证。如按“头”定额征收的屠宰税定额完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