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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06: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57页(877字)

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跟单汇票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三个:(1)开证申请人。根据贸易合同条款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的进口商;(2)开证行。

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的银行;(3)受益人。按照开来信用证条款规定备货出运的出口商。

此外,由于国际结算具有“时空性”的特点,国内外银行有相互委办业务和资金划拨结算的义务,所以,在信用证结算中除上述三个基本关系人外,通常还有四种从属关系人:(1)通知行或转递行。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内容如实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2)议付行。

接受受益人提交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在审单相符条件下办理议付的银行;(3)保兑行。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或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开来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4)偿付行或付款行。

当开证行与议付行及其总行之间无帐户关系,或用第三国货币开出信用证时,常由开证行指定第三家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银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商业信用保证的基础上提供了银行信用保证。对进口商来说,不仅在付款后可以肯定取得物权单证,而且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交货出运期限和进口商所需的各种单证,同时通过适当的检验条款,还可确保货物装运前的质量、数量并能避免带入疫情;对出口商来说,凭单收汇较有保障,当需要资金融通时,在出运前可持信用证向出口地银行申做“打包放款”,装船后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跟单汇票向银行申做“出口押汇”,有利于加速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对开证行来说,代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只提供银行信用作为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而毋需占用开证行资金,除收取较高费率(如1.5‰)的开证手续费外,还可临时占用进口商预交的开证保证金;对议付行来说,在办理议付时,既有物权单据作抵押,可以减免垫款风险,又可向进口方计收高额议付费等有关费用。

正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对有关各方均属有利,所以它一直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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