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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工业增加值表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4:24:3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745页(759字)

我国在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中,为解决增加值与净产值的含义不同而制定的产业部门的增加值计算与分配表。

这个表按工厂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改变按生产实现为基础的传统,以销售实现为基础,使工业总产值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其计算公式如下:

(1)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在制品、自制半成品期初期末差额±发出商品期末减期初差额+自制设备及不计算销售的工业性作业的价值-按加工费计算收入的自制原材料价值

(2)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中间产品消耗+中间劳务消耗)

其中:中间产品消耗=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外购其他产品

中间劳务消耗=外购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外购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

在中间消耗中,不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并作为增加值的一项内容。这是增加值与国民收入的重要区别。增加值的分配(相当于按分配法计算的增加值)包括:(1)工资(雇员报酬);(2)福利费:(3)利润(营业盈余),包括应交所得税、调节税、上交利润及转作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应交建筑税、转作奖励基金、转作福利基金、营业外支出支付个人部分;(4)销售税金(间接税);(5)教育费附加;(6)城市维护建设税;(7)畜产、车船使用税;(8)烧油特别税;(9)固定资产折旧;(10)大修理基金;(11)其他;(12)误差。

分配法计算的增加值应与生产法计算的增加值相等。工业增加值核算表格(简式)如下:

工业增加值(简式)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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