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55页(218字)
亦称“全资融资性租赁”。
是融资性租赁的一种。它由承租单位根据需要先向供货单位洽购设备,再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出租单位将设备价款一次付给供货单位。承租单位则按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单位交付租金,取得设备使用权,出租单位仍保有设备所有权。租赁期内,中途不能退租。
租赁期满,出租单位一般不再收回设备,收取象征性价格后向承租单位转让设备所有权。这种租赁方式类似购销交易中的分期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