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的审计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5: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70页(267字)
卢森堡审计职权由审计院行使。
它是国家最高审计机构。根据卢森堡宪法规定,审计院有权检查一般行政机关及财政部各项财务作业的帐务,并审核决算。
审计院审查各项费用,在未经审核认可前,各机关付款凭单,财政部不能先予核发。
审计院审核各机关财务,并有义务提醒政府机关注意不符法令和程序的、有害于财政上的事情。其审核帐务总表等凭证,在预算上如有不妥,或有重大不寻常问题的案件,应立即向众议院报告。审计院对财务行政拥有最高司法权力。
每年年底,应将一年来审核财务的情形,写成年度审计报告书,提请国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