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审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81页(931字)
清代没有设置专门独立的审计机构,将六科给事中并于都察院。
在户部之下设十五个清吏司负责审计事宜,另设御史台负责监督,后亦把清吏司并入都察院,都察院辖六科十五道。六科中的户、工两科和各道兼管审计工作,凡朝廷各衙门支领财物、直省钱粮交盘、奏销、察核户役由单、考核盐课、户关和秋收分成等工作的审计由户科负责,凡朝廷各衙门的建造工程、直省的修造工程、军械品制造、河工钱粮等工作的审计由工科负责。各道负责稽核各处领用三库财物、文稿、宗室八旗的钱粮赏、口粮兵饷的发放等。但对内务府的收支审计,清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规定由内务府所辖的掌管皇室收支的会计司执行,即自己审自己,致使放任无忌,贪污成风。
清末改户部为度支部,下设10个司,按收支的对象和性质分别进行审核。公元1906年,清廷为了加强财政监督,成立了一个资政院负责立法,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司法工作,把总理衙门改为责任内阁,负责行政。
同时设立审计院和邮传部。审计院专司审计监督,并规定由“审计院”掌检京外各衙门出入款项之报销,核定虚实。即审计督察的范围只是京外,不管中央。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资政院会同度支部确定国库章程,规定由审计院对国库进行盘查。对于审计的审批制度和手续,清廷审计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院对于各项报销之准驳,以会议定之,”即召开全体会议来决定准否报销。还规定:“审计院以各报销查无不会者,应具核准执照发该衙门收执官收执。”即通过审计发现没有什么问题者,给被审单位发给核准执照,以解除财务责任。清代审计组织建制的特点与元、明两代相似,都是几乎没有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职权分散。
虽然明、清朝的监察制度有所加强,但从行使财计监督职能和从外部审计来讲,都显不足,与唐、宋两朝的比部相比,显然是一个退步。监察御史的职权带有一揽子的性质,不象唐宋的比部那样专职于财经审计。加之吏政腐败,御史以外放道府为重,通常对于吏、户两部事务的审计不甚敢于负责,所以这种机构形同虚设。只是到了清末,商品经济交往活动加强,朝廷财政紧张,国库几至亏空,加之当时社会革新气氛的影响,清廷的审计组织和审计工作才有所加强,但对清末的财政工作无甚大的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