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纪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8页(720字)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是维护国家财政和财政资金不受侵犯的重要保证,是国家财政任务顺利实现和维护财政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财政纪律没有集中的、成文的规定,而散见于各种财政法规之中。其内容十分广泛,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维护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纪律。包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利润等款项,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应上缴国家的财政资金,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免税、减税;所有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不准提高开支标准和任意扩大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不容许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资金和物资、不准向集体企业和农民搞“平调”等等规定。
(2)管好财政支出,反对铺张浪费方面的纪律。包括严禁擅自兴建楼堂馆所;不准超越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购买生产性商品;不准任意扩大财政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铺张浪费,不准借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游山玩水,挥霍国家钱财等规定。(3)维护国家计划、划分资金渠道方面的纪律。包括不容许任意扩大基本建设规模,不许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短期贷款搞基本建设和作其他财政性开支;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招工,不得擅自增加职工和提高福利标准等规定。
(4)维护国家财产,严禁弄虚作假方面的纪律。
包括不准私分或侵占国家财产;不准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财;不许虚报成本和盈利数额,从中牟利;不滥发奖金和实物等等规定。
财政纪律属于行政法规性质,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区别。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财政机关对维护财政纪律,负有直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