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资拨改贷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17: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66页(319字)
从1985年起,我国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制度。
凡是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并具体确定还款日期,计收利息。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准用途和数额,按计划使用,尽量先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然后再按规定用利润归还。凡是违反计划规定,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项目,贷款银行一律不予贷款。对于逾期尚未清偿贷款,贷款银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加收罚息。
基建投资拨改贷制度使建设资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对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促进建设单位的经济核算,加快建设速度,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