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95页(257字)
建设银行利用信托存款按委托单位(有关部门和投资单位)指定的投资范围、对象和用途所发放的贷款。
包括:(1)中央或地方财政用专款交拨建设银行办理的不属于拨改贷范围的各项贷款;(2)中央或地方、部门、企业以专款委托建设银行办理的贷款。投资项目或用途一般由投资单位指定。
受托银行仅根据协议办理有关贷款发放和收回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贷款利息收入归委托的投资单位所有。
银行要协助委托单位对贷款单位进行信贷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和效果,督促归还到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