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企业审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879页(728字)
对在我国境内由中国和外国或港澳地区双方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其内容大体包括:(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计,主要审查合营项目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合营的目的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我国政策;外方合营者的资金实力和经营信誉是否可靠;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是否适用,有无国内配套条件等等。(2)合营契约的审计,主要审查合营各方所签订的合营契约内容是否完整,条款含义是否明确;契约对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契约的各项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的政策和法规。(3)投入资本的验证,主要审查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条件、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和缴付期限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合营契约的规定;各种出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是否真实、正确、可靠;货币资本的折算,实物资本和完工工程的作价,场地使用权的估价,无形资产的估价等是否正确、合理。(4)经常性审计,主要由审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纳税情况和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监督。
(5)解散清算审计,主要审查合营企业解散时,是否按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方分得的剩余财产是否按规定照章纳税。中外合营企业的审计具有以下特点:(1)从审计机构来讲,既有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又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公证。
(2)从审计准则来讲,既要遵守我国的各项审计法规和规则,又要遵守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3)从审计标准来讲,既要以我国通行的法规作为判断标准,又要以我国的各项涉外经济法规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