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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1: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3页(814字)

也称“以税代利”。

指把过去由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分配形式,改变为国家征税的分配形式,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支配,逐步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利改税,使国营企业纯收入长期同时采用的税收与利润上交两种分配形式逐步改为税收一种。我国从1979年开始,选择了部分市、县进行了利改税试点,在取得较好效果的基础上,1983年开始了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仍采用税利两种交纳形式上交企业利润。1984年进行了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实行完全的以税代利。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各种税(其中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以后,剩余利润全部留给企业自行支配,逐步建立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制度。利改税是我国国营企业财务分配制度和工商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

实践证明,它既有成功的一面,又有不足的一面,利改税的成功主要表现在,利改税方向正确,通过利改税,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用税收形式固定下来和规范化,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企业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了多种税、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利改税具有规范化的形式,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利改税为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利改税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利改税完全以税代利,在理论上混淆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和全民企业财产所有者代表的两重身份,混淆了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分配权利,混淆了税利两种形式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利改税后企业税负过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企业发展后劲,实行税前还贷制度和一户一率的调节税似税非税,使得税制本身具有不规范性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利改税后实行征管双轨制,导致政出多门、管理放松、约束软化等。

坚持利改税的改革方向,完善国营企业财务分配制度的基本途径是实行税利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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