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225页(232字)
以货币表现一定时期内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总量。
我国工业总产值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为单位,根据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确定,具体包括:(1)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价值和供出售的半成品价值;(2)完成的工业性作业价值;(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工模具等期末与期初结存量的差额的价值;(4)自制自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各个工业企业的总产值按部门、地区、全国范围汇总,即为各部门、各地区以至全国的工业总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