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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33:0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98页(529字)

指对土地房屋在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发生产权转移、订立契约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起源于东晋,对买卖奴婢、、土地、房屋出立的契约课征,称为“输估”。历代多仿效课征,宋朝称“印契钱”。

元、明、清及民国时期均称“契税”。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交纳契税。已纳契税,并由政府加盖印章的契约,俗称“红契”,具有法律效力。

契税的征收范围,原规定为土地和房屋两种不动产。后来由于国家规定土地不准自由买卖,并对私人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契税征收范围大为缩小。

只对房屋发生所有权转移订立契约时课征。按房屋所有权转移所立契约性质的不同,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三种。买契税对房屋买卖,按契约规定买价的6%税率,向买方征收;典契税对房屋出典,按契约规定典价的3%税率,向承典人征收;赠与契税对赠与房屋、按房屋现值价格照6%税率,向承受人征收。契税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征收。

征收契税,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确认产权归属,避免产权纠纷,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等,都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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