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增值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14: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78页(582字)
指荷兰政府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始征于1968年,用以代替原征收的累积性营业税。纳税人为在荷兰境内销售商品和劳务的企业主,以及把商品进口到荷兰的所有人。征税范围包括:(1)企业主在其营业范围内在荷兰销售的商品;(2)企业主在其营业范围内在荷兰提供的劳务;(3)任何人在荷兰进口的商品。
税率分为一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种。
一般税率为19%,适用于大部分销售商品和劳务及进口交易;低税率为5%,适用于某些进口货物和某些劳务;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交易。下列两种交易规定免税:(1)本身是免税的交易;(2)适用于零税率的交易。前者属于没有抵扣的免税;后者属于有抵扣的免税。荷兰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在计算抵扣税额时,对为私人消费的物品和劳务以及饭店使用的肉食和饮料,在有限的若干情况下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在某特定纳税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少于增值税的抵扣额,这个差额可经申请予以退还。按规定,企业主必须在申报期满后的一个月时间内提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但对小量营业额的企业主,经批准可以按季、甚至按年度申报纳税。如果税务部门在特定的纳税期内没有接到企业主的纳税申报表,在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届满时将向企业主送去一份暂时估算的税额通知,并可按规定,课征罚款性质的附加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