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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法人所得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24: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98页(392字)

指菲律宾对法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包括菲律宾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对本国法人和长住的外国法人,就其国内外全部所得征税,对非长住的外国法人,仅就其在菲律宾的所得征税。征税所得是纳税人的总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费用后的纯收入。允许扣除的项目有:营业费用、利息支出、除所得以外的其它税收、资产折旧、损失和捐献等。

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可以从以后六年的企业利润中扣除。菲律宾法人所得税税率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而定,对国内法人中的一般公司、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国内法人中的私立教育机构,建筑筹款工会等,实行比例税率;对长住外国法人除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外,对利润率超过一定标准的,还要加征一定比例的附加税,对子公司将利润汇往国外总公司时,还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汇出税,对非居住法人则按比例税率实行源泉征收。

菲律宾法人所得税实行按季征收,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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