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26页(252字)
“跨国自然人”的对称。
指超越一国管辖范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管辖的法人。跨国法人可以在一国进行注册登记,在另一国或几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一国注册,在另一国组成管理机构,从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管辖。
如果跨国法人在这些国家同时取得收益、所得或存在一般财产价值,并向这些国家履行纳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就会造成对跨国法人征税的交叉重叠,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使之成为国际税收所涉及的跨国纳税人。
参“跨国纳税人”、“跨国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