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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联邦德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02: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66页(44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对跨国纳税人所得和财产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31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田纪云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代表根舍、施托尔滕贝格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订,自1985年5月14日开始生效,对股息征税和其他税收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按照中德(西德)税收协定规定,凡根据中国或联邦德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及其他类似标准确定在中国或联邦德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中国居民或联邦德国居民,享受中德(西德)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其他任何第三国居民不得享受该协定的待遇。

中德(西德)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个人所得征税权确定和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等作了明确。

为了防止偷漏税,该协定还规定了双方税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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