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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02: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68页(39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对跨国纳税人所得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所签订的书面议协。

该协定共29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吴学谦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代表韦于吕宁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尔辛基签订,自1987年12月18日开始生效,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中芬税收协定的规定,凡根据中国或芬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及其他类似的标准确定在中国或芬兰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中国居民或芬兰居民,享受中芬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其他任何第三国居民不得享受该协定的待遇。中芬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征税权确定和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等作了明确。为了防止偷漏税,该协定还规定了双方税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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