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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33: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30页(416字)

指税法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税收关系中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简单说,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税收征纳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下列要素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参加税收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货币、实物、行为等。税收法律关系虽然为税法规范所确认,但税法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征纳双方之间创设税收权利和税收义务。

只有当一定税收法律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见“税收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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