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器钱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2: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4页(298字)
五代时对农民自制农具的课税。
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年)因官府经营的农具质次价高,农民不愿购买,故改令百姓自铸。《文献征榷考》:“后唐长兴二年十二月敕:今后不计农器烧器动及诸物,并许百姓自铸造,诸道监冶。除当年定铸办法供军熟铁并器物外,只管出生铁,比已前价,如随逐处见定高低。
每斤一例减十分,货卖杂使熟铁,亦任百姓自炼。
巡检节级勾当铁场官并铺户一切并废,乡村百姓,只于夏秋苗亩上纳器具钱,一文五分足。随夏秋税二时纳。
“规定每亩纳农器铁一文五分,随夏秋两税交纳。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公元1010年)始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