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21页(230字)
明代对工匠征收的代役金。
明代名隶官籍的民匠中,班匠约有23万,占工匠总数的80%。各地轮班匠派到京师服役,因不堪劳役苛重,或避班、或怠工、或逃亡。为此明政府于宪宗成化二十一年(公元1485年)规定,轮班匠可输银代役。
南匠每月出银9钱,北匠6钱。
世宗嘉靖四十一年(公元1562年)通改征银,规定班匠“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一律以银代役,每人每年纳银4钱5分,称“匠班银”。清初废除匠籍,各地匠班银陆续并入田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