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5页(245字)
金杂征之一。
物力指民户的负担能力,以丁口及资产为衡量标准。采计民户物力定户等,为应否服役及服役轻重的依据。金制,官田交租,私田纳税,除租税外,还有各种杂税。对田园、屋舍、车马、树木和收藏金银等资财所征税项,名物力钱。
规定官吏和民户一体交纳,但豪强权势可请托逃免,民户则必须负担。同时,官府还在通检推排时高估资财,加重税额。
后又将逃亡民户应纳税钱摊派于留居民户,使纳税户负担更重。金章宗明昌六年(公元1195年)物力钱收入达2604742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