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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关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33: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36页(731字)

亦称“钞关”。

始建于明代。在水陆交通要道或商品集散地设立的征收通过税的机关。初分“户关”与“工关”。户关隶户部,对通过税关的商货征收正税、商税和船料;工关隶工部,专收竹、木等商贩的捐税。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设新海关,为区别于新关,将原来的工关与户关合并称为“常关”或“旧关”。称海关为“新关”或“洋关”。

常关与近代海关和厘卡的区别,表现在征课对象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在征收转口税上,海关以轮船贸易为对象,常关一般以帆船贸易为对象。厘卡为地方关卡,而常关为国家税关的一种,但常关税与海关转口税和厘金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常关根据管辖机关不同,分为50里内常关、50里外常关与内地常关等3种,也有人将“沿边常关”列入,则成为4种。其实沿边常关课征的是国境关税,与内地关税有不同。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的《辛丑条约》把常关税亦列入赔款担保,于是通商口岸常关统归海关管理。

常关的分关,分局距通商口岸50里以内的属海关税务司管辖,税收拨作赔款;距口岸50里以外者,仍由海关监督管理,税收仍交中央政府。至内地常关,在清末或由各省督抚派员经征,或由就近地方官兼管,只有崇文门左右翼常关及张、绥各边关直隶中央政府。

辛亥革命后,直隶于中央的内地常关,屡有变更。

1918年前后,全国约有常关50余处,分关、分局六百几十处。

常关主要征收经过货物的税课,水路常关还另征帆船船捐。税则以清代雍正年间所定为基础。光绪末年津海关、山海关、粤海关等曾依海关税则酌加修正。1914年北洋政府财政部命令各常关以从价2.5%为税则,凡旧税则不及海关税率一半的,照新定税则征收;如果等于或超过海关税率一半则照旧征收。

1931年,常关与厘金一并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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