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55页(268字)
北洋政府征收屠宰税的法规。
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1月公布,共9条。令颁各省一律遵办。课税对象为猪、牛、羊三种。纳税人为屠宰户,实行定额税率,猪每头征税大洋3角,牛1元,羊2角。
凡专营屠宰业者,须先领取营业执照,牲畜屠宰后,须经征收所检查,始能贩卖。此简章后经1916年12月和1919年两次修订,课税对象缩小为猪、羊两种;猪每头征税大洋4角,羊每头3角。
屠宰税列为专充地方教育经费,由各省财政厅及各县征收局负责征收。由于屠宰税为地方收入,各省可因地制宜自定办法,故制度执行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