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制度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4: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8页(638字)
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制度。
规定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有中国特色的国防现代化武装体制,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预备役制度作了改革规定,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分两类:第一类,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35周岁的男性公民与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35周岁的男性公民。
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退伍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经过军事训练考试合格的高等院校的毕业生,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即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兵役制度。
我国在民兵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预备役制度是建设我国现代化国防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有利于在和平时期,储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后备兵员,一旦战争爆发,便能快速动员,以满足战争的需要。预备役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后备兵员建设改革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