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力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91页(1581字)
体力劳动的对称,也称智力劳动。
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消耗的一种方式,是劳动者在为社会生产和人们生存提供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过程中侧重于脑力支出的一种劳动。劳动,作为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来改变自然物,作为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最初都是脑力和体力支出的过程,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结合的过程。马克思指出:“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肌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5页)人的劳动力是存在于人体中的,它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也称劳动能力。完全脱离头脑的体力劳动,或完全脱离肌肉活动的脑力劳动是不存在的。但是,可以按照在劳动者的劳动耗费中是侧重脑力因素还是侧重体力因素,把人类劳动相对区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把劳动者相对区分为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作为社会分工的范畴,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而又未充分发展的历史产物。
在原始社会末期向奴隶制社会转变过程中,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人类劳动有了剩余产品,才使一部分人有可能专门从事脑力劳动而从体力劳动中逐步分离出来,并发展到对抗的对立状态。这就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这种分工的最简单的完全自发的形式,正是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1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劳动的社会性质。
在原始社会,人们平等地集体地进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出现了奴隶劳动、农奴劳动、雇佣劳动等,人剥削人的制度严重地摧残着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体现着阶级对立的关系,智力活动被少数特权分子所垄断,成为剥削、奴役体力劳动者的一种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脑力劳动被剥削阶级所垄断,成为他们剥削直接生产者独享的特权;另一方面,从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过程中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的扩大,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
物质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包括作为脑力劳动者的科学家、发明家、工程师、设计师、管理人员和作为体力劳动者工人在内的总体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成果。
在单个劳动力中,智力因素越来越重要,在产品中的含量比例也越来越大,为在生产过程中使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在更高阶段上的完全结合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对立已不再存在,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他们同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都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
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进步。
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情况下,脑力劳动的发展程度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指示器。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结合将日趋紧密,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作为旧分工残余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将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灭。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共产主义这种新的生产组织中,“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中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身上;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