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制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38: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286页(949字)

指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制度上的体现和运用。

集体领导制度是克思主义政党一贯坚持的重要领导制度。1919年列宁在《大家都去同邓尼金作斗争》一文中强调指出,必须实行集体领导。1948年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一文中也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毛泽东着作选读》1986年版,第649页)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党委制的基本要求是:(1)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以及有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都必须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各级委员会的负责人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2)集体领导必须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的每一个领导成员都负有双重的责任。一方面作为领导集体的一分子,对于党委的全盘工作负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有集体领导的责任感。

另一方面,领导成员对自己分工负责的那一部分工作负有更具体的直接责任,要充分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党委决定。在执行中,除有新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外,对于具体问题,要大胆地、独立地去进行处理。

(3)党的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说了算。书记同委员之间以及委员与委员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在作决定时,书记同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表决权,书记个人不能推翻多数人作出的决定。书记没有否决权。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委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使党委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决策,以实现正确的领导;有利于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防止个人独断专行以及由于个别主要领导成员的去留而影响党委整个工作的进行,保证党的领导的连续性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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