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6页(1862字)
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83年3月1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细则共7章4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和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第五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六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七章,附则。该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申请人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前款规定名称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商标局对编定申请号的申请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并抄送核转机关。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异议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局,商标局将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期答辩,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在商标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标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责令其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侵权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控告和检举,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