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8页(991字)
1992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7月23日起施行。
共7章5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三章,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第四章,企业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有:(1)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原则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2)企业享有14项经营权。
①生产经营决策权;②产品、劳务定价权;③产品销售权;④物资采购权;⑤进出口权;⑥投资决策权;⑦留有资金支配权;⑧资产处理权;⑨联营、兼并权;⑩劳动用工权;⑾人事管理权;⑿工资、奖金分配权;⒀内部机构设置权;⒁拒绝摊派权。(3)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及企业的变更和终止。企业应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
厂长(经理)和全体职工对经营亏损都负有责任,企业应增强欠交自补的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和强化分配约束的机制和责任。应确保企业的保值、增值。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4)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加强宏观调控,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做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5)干预、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滥用企业经营自主权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