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57:3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403页(521字)
拥有独立财产的机关、企业、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财产权和单位的非财产权,承担一定义务,可以成为法庭和仲裁的原告和被告。
法人必须按章程(条例)从事。
下列一些单位可以成为法人:
实行经济核算、拥有指定归其使用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并拥有独立资产负债表的国营企业和其他国营组织;
建立在国家预算基础上,并拥有独立预算的机关和其他国营组织,这些机关和组织的领导者可以行使拨款调度者的权利;
有其他拨款来源、并拥有独立预算和独立资产负债表的国营组织;
集体农庄、其他合作社企业、社会企业(组织)和联合公司,以及这些组织所属、并拥有独立财产和独立资产负债表的企业、机关和联合公司。
但是,这些所属企业、机关和联合公司拥有的独立财产和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法令规定的条件;
国营-集体农庄组织和其他国营-合作社组织。
上一篇:生产效果
下一篇: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