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603页(66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姻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冶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男妇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