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西人民出版社《应用心理学词典》第562页(212字)
指广泛流行于原始社会的氏族或部落成员受到其他氏族或部落成员的侵害后,以加害者同等的侵害方式对其实施同等程度的报复行为。
即以命偿命,以伤抵伤,以同等的伤害达到受害者一方报偿的满足。加害者一般均由其所在氏族或部落交给受害方处置,同态复仇的执行者通常是受害者的近亲。
如果受害者的眼睛被打坏,在复仇时就将加害者的眼睛也打坏,这是原始的平等意识在行为上的体现。此习俗曾延续到阶级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