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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保护价格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2:23: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792页(623字)

南斯拉夫国家干预农产品价格的主要形式,也是制定主要农产品价格的特殊形式。

实行自治价格制度后,根据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特殊性,为保护主要农产品稳定的生产条件,保证充分的市场供应和必要的储备,确保居民生活水平的稳定和提高,于70年代末,规定保护价格和生产者销售价格是制定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形式。

保护价格是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者给予经济上保障的价格,它以过去五年国内市场上的平均价格来确定,但不得低于该产品的平均成本价格,即必须能够补偿农产品生产的物质消费支出、折旧费、法令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开支、社会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平均个人收入,但不包括积累。

生产者销售价格是为主要农产品确定的下一年度价格,它是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的中心,其下限就是保护价格,保护价格一般低于生产者销售价格10%。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格时,联邦与共和国、自治省的储备组织根据社会契约必须按保护价格进行收购。

每年的农产品保护价格和生产者销售价格必须在上一年的10月1日以前确定,以保证在农作物播种前公布,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实行保护价格的农产品由联邦、共和国与自治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来确定。

由联邦一级制定保护价格的农产品是具有全国意义的重要农产品,由联邦执委会和共和国、自治省的议会执委会来协商确定保护价的有小麦、玉米、稻米、甜菜、向日葵、大豆和油料、烟叶、原棉、、羊毛、和牛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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