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开放程度与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甘肃人民出版社《犯罪学大辞书》第821页(1012字)
社会开放程度,指的是一定形态的社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其政治、法律、经济、文学艺术、文化教育、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的自由度与包容度。
社会开放程度越高,则社会个体或群体在上述各方面的社会活动中所享有的自由度、选择区域就越大,社会生活也就越丰富多彩;反之,则社会个体或群体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拥有的自由度、自主权就越小,社会生活也就越单调、沉寂。犯罪,作为种种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必然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高低变化而变化。首先,社会开放程度影响着对犯罪的界定。
例如,在政治生活领域,人们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与社会的开放程度成正比。在开放程度很低的社会里,腹诽,即被界定为犯罪。再如,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尤其是“文革”时期,“长途贩运”、“包工头”便会因犯有“投机倒把”罪、进行资本主义剥削等罪行而锒铛入狱,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其次,社会开放程度的变化影响着犯罪种类、形式、犯罪方式与手段,犯罪年龄等犯罪现象各方面的变化。社会越开放,人们的思想行为就越自由,人们的欲望也就越多样,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观念冲突,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冲突,人的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也就越趋复杂化,多样化。
因此犯罪的形式与种类,方式方法与手段也就相应地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现象与趋势。
例如,由思想开放带来的副产品“性解放”意识就有可能导致人的性欲的满足与社会提供这种满足的渠道发生冲突,从而诱发流氓犯罪、性犯罪。再如,社会开放程度提高,青少年获得知识的渠道与受到教育的途径便相应增加与扩大,而教育的内容又是泥沙俱下,这样,它所产生的消极的结果必然是青少年犯罪种类的多样化、动机的复杂化、主体的低龄化。再如,社会的开放带来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增多,女性犯罪也就增多。
第三,社会开放程度影响着对犯罪的防治与打击。社会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人的思想与行为的自由扩展,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社会的开放,引发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多样化,从而给预防犯罪、惩治犯罪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但与此同时,社会的开放也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余地,为人们各种欲望的满足与实现提供了许多可供选择的合理合法的渠道与途径。
因此,只要认清形势,因时因势疏导,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采取适当的化解方法,就能够收到有效预防、惩治、矫正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