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买政策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48: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01页(512字)

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对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采取和平手段,有偿收归国有的政策。

这是对中小资本的有偿剥夺,区别于对垄断国家经济命脉的大资本实行无偿没收。赎买并不需要国家专门付给资产阶级一笔赎金,而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付给资本家一定数量的股息、红利,实行逐步赎买。克思主义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工人决不拒绝向资产阶级赎买”(《列宁选集》第3卷第548页),并且指出这“对于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5页)。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两重作用,采取了和平手段有偿赎买的政策。赎买的形式,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即把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每年利润分为国家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资方股息红利四部分,用四分之一左右的企业利润,对资本家进行赎买。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实行“定息”制度,即根据公私合营时国家核实的私股股额,每年发给5%的固定股息。

定息原定七年,后延长三年。在公私合营以后,国家对资方从业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保留较高薪金,这也是一种赎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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