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幼畜指示》
书籍:农业大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8:13:47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50页(315字)
中国保护畜牧业的法令之一。
1955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指示指出:耕畜在目前和将来相当长时期内,是农业生产的一项主要动力。指示要求:①按照统一安排,全面规划办法,养好幼畜,解决其饲料问题;②在统购统销工作中,对幼畜、孕畜必须留给充足的饲料粮,为鼓励繁殖耕畜,幼畜可按耕畜留粮标准,多留五分之一;③饲养幼畜的农场、农户,应给予减征农业税的优待;④收买、租用或雇用社员耕畜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按质分等,公道作价,以提高农民繁殖幼畜的积极性;⑤商业和供销部门必须注意本省、本县耕畜余缺情况,加强对耕畜市场的管理,适当提高耕畜价格,刺激农民保护和繁殖幼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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