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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书籍:农业大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21:45:32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198页(298字)

1950年11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适用于城市郊区特殊情况的土地改革法令。

全文共21条。规定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用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使用。

没收得来的房屋,除不适于农民居住的留作公用外,其余分配给农民所有,以解决贫苦农民缺房困难。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私有农业土地发给所有证,保障其使用权和所有权。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应给农民合理补偿和适当安置。其他事项均依照土地改革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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