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540页(216字)
宋朝以后历代官府发给茶商的茶叶运销凭证。
宋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立茶引法,规定商人运销茶叶,须向官府纳税领引。由于时效的长短和数量不同,分长引、短引、正引、余引。在四川又有通行内地的“腹引”、行于边地的“边引”以及行于土司的“土引”。所有茶引,对运销的数量和地区都有具体的规定。
元、明、清一直沿用,清末逐渐废弃。在陕、甘、藏等地,直到1942年国民党政府征茶类流税时才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