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994页(1367字)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形式出现的,同时还包括订立正式合同之前的书面文件,如投保单、暂保单等,以及作为承保依据的保险条款。
(1)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在投保单中应列明订立保险单所必须的项目,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以及保险人需要了解的被保险人的主要情况,以便考虑是否接受投保;如果接受,则凭以确定保险险别、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等。因此,投保单必须填写真实情况,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之前开出的临时合同。
使用暂保单有3种情况:①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临时开出的证明;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某些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业务,在接受投保而尚未获得总公司批准之前,开出同意保障的证明;③保险双方在订约时,还有某些条件有待商讨,先给被保险人开出同意保障的证明。这种暂保单的内容较简单,只载明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至于有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均以正式的保险单为准。
暂保单的效力和正式保险单一样,但有效期最长为30天。当正式保单开出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以在正式保险单开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投保人。
(3)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正式合同。
中国的保险合同便是以保险单形式出现的。
包括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有:保险项目(包括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种类和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厘订和支付等);保险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费用负担等);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保的危险,包括道德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标的原有的缺陷和品质、重量的损失,以及特殊危险等);附注条件(主要是规定保险双方所必须履行的某些义务。由于保险契约是一种赔偿契约,享受权利主要是被保险人,因而附注条件多是被保险人为取得赔偿权利所应履行的义务,如保险单的转让、注销、索赔期限、索赔手续以及争议的处理等)。(4)保险凭证。
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它同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国目前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保险凭证。例如,保险公司和外贸公司商定,采用了一种联合凭证,它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顺便也将保险凭证办妥了。这种联合凭证现在对港澳地区的保险业务中大量使用。(5)保险条款。
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有下列几种:①基本条款。即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②法律条款。即在保险单载明某些有关法律规定的条款;③选择条款。即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选载入保险单的条款;④附加条款。即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⑤保证条款。
即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契约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条款;⑥行业条款。即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所作的专门规定的条款。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本国的保险条款。例如,中国的保险条款称为“中国条款”,美国主要用“美国学会条款”,英国则为“伦敦学会条款”。在资本主义世界的保险市场,较多采用伦敦学会条款,一些国家的本国条款也大都渊源于这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