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儒说赋比兴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诗经百科辞典下卷》第1792页(1736字)
【释义】:
宋儒普遍认为汉代经生对兴的解释最不合《诗》之本旨。
如苏辙认为兴虽与下文内容有关联,但并不是《传》所说的那种譬喻关系,而是“意有所触乎当时,时已去而意不可知,故其类可以意推,而不可以言解也。”(《栾城应诏集·诗论》)苏辙认为兴只是诗人一时的感发,物与情在内容上并无内在的必然联系,后人只能意会到一种大致相近的朦朦胧胧的境界,难以用确切的语言表述。
郑樵更为干脆,他认为“汉儒不识风、雅、颂之声而以义论诗也,诗在于声,不在于义”(《通志·乐略》),“诗之本在声,而声之本在兴,鸟兽草木乃发兴之本。”(《诗辨妄》)认为兴只是起音乐上的协韵、换韵的作用,于诗之义是“不可以事类推,不可以理义求。”(《六经奥论·读诗易法》)朱熹则集前人研究成果,对赋、比、兴作了更深入系统的研究:一是继承孔颖达的“三体三用”说,提出了“三经三纬”说,进一步把赋、比、兴为表现方法说固定下来。二是摆脱毛《传》标兴的束缚,在《诗集传》中重新解释了赋、比、兴,他说:“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朱熹比较准确地概括了兴在表现形式上的一些特点,今人多承其说。但这三句话仍旧是很宽泛的,仅就字面义我们很难说清“先言他物”与“彼物比此物”,有何区别。三是重新标定赋、比、兴。朱熹《诗集传》以章为单位系统地分析,逐章分别标以赋、比、兴。
朱熹主要分析章首二句,有十三章还分析了章首二句后面的诗句。整部《诗经》,朱熹共分1141章,其中标赋者726章,标比者110章,标兴者274章,标比而兴等兼类者31章(这其中真正的兼类只21例,其余10例是分指前后二句)。
在《毛传》所标的116兴中,朱熹将其中19处改标为赋,28处改标为比,3处改标为兼类。在实际标定中,朱熹是以本体在诗中是否出现为标准区分比、赋的。
朱熹曾对他的学生说:“直指其名、直叙其事者,赋也。”(引自朱鉴《诗传遗说》)朱熹认为“直指其名”(本体在诗中直接出现)就是“直陈其事”,而不在于其中是否用了明喻、暗喻等修辞手法。孔颖达所说的带“如”字的明喻以至暗喻,“其名”全都在诗中出现,于是朱熹便认为它们全是“直指其名、直叙其事”,将它们全部划入赋中。朱熹所说的比,则全是孔颖达所说的“以草木鸟兽见意”的兴,全是本体不直接出现的譬喻。朱熹对比、兴的区分划定则十分混乱。
他说“兴,有取所兴者为义者,则以上句形容下句之情思,下句指言上句之事实;有全不取义者,但取一二字而已。要之上句常虚,下句常实则同也。”(引自吕祖谦《吕氏家塾读诗记》)并以为《召南·小星》之类即不取义的兴,《周南·关雎》之类即取义的兴。
朱熹认为兴可以含有比义,而在实际标定中却又认为有些诗句是“兴而比”、“比而兴”,这与含有比义的兴究竟有何区别?实在看不出。朱熹说:“比是以一物比一物,而所指之事常在言外;兴是借彼一物以引起此事,而其事常在下句。”(引自朱鉴《诗传遗说》)“说出那物事来是兴,不说出那物事是比。如‘南有乔木’,只是说‘汉有游女’;‘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只说个‘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关雎》亦然,皆是兴体。
比体只是从头比下来不说破,与兴相近却不同。”(《朱子语类大全》)从中可知朱熹并不是以喻义的隐显来区分比、兴的,而是以“是否说出那物事”,即本体是否在第三、四句出现来区分的。可是,朱熹有时却又把自己确定的标准推翻了,他说:“比方有两例,有继所言比而言其事者,有全不言其事者。”(引自吕祖谦《吕氏家塾读诗记》)“继所言比而言其事者”与“说出那物事”的兴又有何区别?理论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实际标定中的混乱。朱熹虽然认为赋、比、兴当是界限分明的,而在实际标定中却仍把三者夹缠在一起。虽然朱熹在运用赋、比、兴分析《诗经》作品时出现了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但是也要看到,朱熹不再像唐以前的经学家完全曲从毛《传》,而是吸取毛《传》标兴的合理成分,主要根据他所认识到的《诗经》具体内容来重新认识这三种表现方法。相对说来,这就使他对赋、比、兴的解释比较接近《诗经》艺术实践的原始面目,特别是对“兴”的解释,说明朱熹已认识到这古老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表现方法的艺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