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为主义

书籍:心理学大辞典下卷 更新时间:2018-09-12 22:07:19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上海教育出版社《心理学大辞典下卷》第1429页(779字)

20世纪30年代以后兴起于美国的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体系。

行为主义阵营中的一些心理学家修正和发展早期行为主义,使之进入新行为主义阶段。主要有三种形式:(1)正统行为主义。

主要包括托尔曼的目的行为主义和赫尔的假设-演绎行为主义。

主张以行为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但较重视研究有机体内部发生的无法直接观察到的中介变量。

(2)非正统行为主义。主要代表有N.E.米勒、伯莱因等新赫尔学派的心理学家及宾德拉、波利斯等新托尔曼学派的心理学家等。

他们在S-R行为理论的框架中研究一些高级心理过程,如记忆、思维、问题解决和语言等,视这些心理过程为习得的S-R联结中隐藏的部分。(3)极端行为主义。

主要是斯金纳的行为主义。主张必须在自然科学范围中进行行为的科学研究,只研究能观察到的行为。认为有机体外部和内部的事件具有同样的物理维度,故无需假定内部事件的特殊性质或采取特殊的认识方法。在对待心理、意识的问题上,斯金纳较古典行为主义更激进。

新行为主义保留早期行为主义的根本特征,即坚持以行为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以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为研究目的,但较之早期行为主义,有如下特点:(1)坚持操作主义观点,强调运用操作术语对实验操作的具体过程进行精确描述,以代替心理学中描述主观世界的含糊概念,减少无谓的争论。(2)重视有机体内部条件的作用,重视研究中介变量,如动机、认知机制,将S-R理论演变成SOR理论。(3)重视研究整体行为,将行为视为许多肌肉运动的组合,是较大的整体,而不像华生那样重视行为的分子概念。这一理论并未从根本上克服早期行为主义的弊端,自20世纪50年代起,受到现代认知心理学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挑战。

20世纪50年代后,除极端行为主义仍保留其在美国心理学会中的分会,拥有自己的刊物,有一定影响外,其他形式的行为主义已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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