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心理

书籍:心理学大辞典上卷 更新时间:2018-09-12 22:59:06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上海教育出版社《心理学大辞典上卷》第289页(571字)

公诉人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活动态势与特点。

(1)公诉人。公诉人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在诉讼中居原告地位,但不同于一般当事人,较为超脱而无心理压力。公诉人在法庭辩论开始时发表公诉词,一般较看重社会心理效果和自身尊严,对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辩护与质疑易产生反感,在认知上倾向于作出对方“无理狡辩”的判断,而不屑作答或不认真作答,影响法庭辩论效果。(2)辩护人。

因其法律地位需要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故有时不能很好把握辩护尺度与分量,或离开案件事实作逻辑上的推理演绎。(3)被告人。因利害攸关,在法庭辩论阶段,心理上最为紧张与活跃,主要在犯罪情节上作文章。或集中精力倾听公诉人发言,字斟句酌,寻求反驳机会,甚至对公诉人的某个措词纠缠不放;或强调从轻的情节和可原宥的客观动因,反复要求法庭给予谅解或从轻惩处;或因辩护无成功希望而无理顽抗。

(4)民事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法庭辩论关系到案件的最后结果,甚至误以为只要法庭辩论发挥得好,即使理由不充分也可胜诉,而若法庭辩论发挥不好,即使有理也可能败诉。受此心态支配,当事人若事实陈述清楚,言之有理,法律条文援用得当,则情绪兴奋;反之,则心情紧张,神态沮丧。辩论双方因利益攸关,还易于感情用事,互相讽刺挖苦,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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