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缩印本(音序)3》第1697页(172字)
中国旧律规定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论罪或可减刑,该隐而不隐的却要处刑的原则。
最初是儒家的主张,《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西汉时法律明文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唐律称“同居相为隐”,规定更加具体。以后历代的规定与唐律大体上相同。
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另一类是亲属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