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盐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678页(448字)

明清后期,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关于盐业销售的管理制度。商人向国家交纳盐税,然后从国家领取盐票,凭票领盐到各地运销。此法始行于明代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当时浙江部分地区因交通不便,影响到官盐的流通。使私盐日增,巡安御使王化奏准允许土商自卖食盐,私商向官府开报,官府发给盐票,酌量收取盐税。后又推广于山东各地,为票盐法的开始。清道光年间,因盐价很高,私盐增多,税收减少。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两江总督陶澍仿照王化的作法奏准推票盐法于淮北,规定每票一张,运盐10引,不论何人,只要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销,后淮南、两浙和福建等地相继仿行。票盐法销盐也有引地界限,与纲盐法相同,均属民制、商收、商运、商销。但票盐法没有编册,不能世袭,只认票不认人,有票则有盐,无盐则停销。至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两江总督李鸿章借筹饷为名,责成票商向国家报效专款为“票本”,将淮盐运销准由票商专利。票法也改为可以世袭的纲法。辛亥革命后仍沿用,直到抗日战争时期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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