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4页(375字)

国家对房屋土地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就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我国,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始于东晋时征收的“估税”。1950年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并开始在全国实行。1954年以后进行了若干修订。1970年财政部又重申,城镇居民在对私有住房改造后保留下来的私人房屋,如产权发生转移,应由当事人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订立契约,以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买房屋,按买价征收6%;典当房屋,税率为典当价的3%;赠与房屋,税率为现价的6%;交换房屋土地,双方价值相等的免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卖房屋的税率计税。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国家承担保障其产权的责任。契税的征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对土地、房屋的权益,减少产权纠纷,增加财政收入。

契税是我国现行财产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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