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406页(408字)

一种以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自愿性保险项目。

凡愿参加保险的成员,均可到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处,由家庭户主或家庭中有行为能力的成员(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一种赔偿契约。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就要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投保人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代理人)或经营管理人等。

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填入投保单,保险公司日后则按投保人估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经济责任,并且最多不超过这一金额。

对于家用电器、自行车等专项财产保险,要恰当地确定其实际价值,以利于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按实际价值赔付。家庭财产保险有一般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家庭电器专项保险;私人船舶保险等几个种类。

〖参〗家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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