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38页(1228字)
(1)设置环境消费税。
税收政策涉及一切部门和环节,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产品结构均有持久影响,可广泛作用于总供给和总需求。政府对那些希望利用环境的人出售所有权,即要求污染者按社会对环境的评价付出附加成本,从而迫使他们调整生产决策,减少污染程度,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具体设想是:第一,税款专用。
征收的环境消费税收入形成环保专项基金,一是用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研,运用高科技手段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由对污染的事后制裁转向对生产过程加以控制;二是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建设,加强环保产业开发和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第二,按排污量课征。基于征税技术上的便利原则,环境消费税依据排污物数量进行课征,将污染成本予以内部化纳入价格体系中。
其纳税主体是污染物的制造者和因使用该商品而导致环境污染的商品生产者。国家各级环保部门从拍卖含氯、碳商品的生产权确定征税范围,税率根据对环境危害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对环境危害程度较大的,施以较高税率;反之,施以较低税率。
第三,间接课税。环境消费税由于其自身特点和目标特定性,考虑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宜采用间接课税形式。对不同工业生产部门和课税对象应区别对待:对由于消费者的使用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宜根据污染程度采取改变生产和需求结构的征管方法(如烟花爆竹等商品);对其它商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多少,对其所用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的税率(如生产含氟利昂的冰箱)。
(2)治污税收抵免。
设定一个治污税收抵免的财政刺激机制以加速解决环境的“瓶颈”制约,即允许排污企业将其所得(利润)中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部分,包括治污的科研开发、试验设计、基础设施等费用,从所得税的应税额中一次性或分次按比例予以扣除,或允许其作为日常生产性经费列支,通过国家间接引导投入的调控办法,以达到降低其实际所得税税负、提高其治污积极性的目的,而且,这种再转化治污期越长,抵免率相应越高;反之,抵免率越低。
(3)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作用于环境的财政政策工具,在经济学上是有其理论基础的,即它可以作为冒险赌注委托体制的保险业而被估定。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是由一种工业或一消费团体估定而建立起来的与潜在环境危机相对应的共同保险基金。
这种危机源于纳税产品,如英国原油泄露信用债务基金会规定,每进口或国内生产一桶原油,征税5美分,这种基金适用于沿海及国内管理的原油泄露事件。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项目,虽有风险,但易于为消费者或生产者接受。
这种影响广泛的“超级税收”,将有益于未来危险废物工业的消除,同时也作为一种保险费发挥作用。对课征环境消费税与直接管制措施、补贴政策的比较分析支持上述结论。
在实施中应注意:指标量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各项政策联动配合;加强国际合作与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