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78页(2145字)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未经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认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

《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

在前两部分中,用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3)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做出掌握情况的选择;(4)消费者教育;(5)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6)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三部分共36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

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要安全可靠。

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并在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和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有计划地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提供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同时,提请各国政府制定或维持政策,明确制造商的责任,确保所有出售的商品达到耐用、经济实惠和可靠的合理要求,并适合其指定的用途,销售者也应注意符合这些要求。

不仅如此,这一款还提出务使制造商和零售商确保提供可靠的销售后服务和备件。销售和推销做法以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并应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做出了解情况的独立决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款还要求各国在自己国家范围内,鼓励企业同消费者组织合作,制定和实施关于销售和其他商业惯例的守则,以确保充分保护消费者。

购买商品和服务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赔偿,也是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重要权益,该准则第三部分第五款阐述了这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一是提请各国政府制定或维护法律或行政措施,使消费者或有关组织能够通过迅速、公平、花费不多和容易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取得赔偿。

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投诉程序,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

开展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自觉意识,是使消费者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一环。为此,该部分第六款提出各国政府应制定或鼓励制定全面的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方案。

这种方案的目的是使人民成为有鉴别力的消费者,能对各种商品和服务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并能认识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在制定这类方案时,应特别注意农村和城市地区穷困消费者的需要,包括低收入消费者和文化程度低或毫无文化的消费者的需要。

此外,这一款还阐述了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方案所包括的重要内容。

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必须加强国际合用,该准则的第四部分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措施。

其中重要的是要求各国政府建立或加强关于被禁止、收回或受严格限制产品的资料网,以便使其他进口国能够适当保护本国不受这种产品之害,还提出要致力于确保产品质量和关于这种产品的资料不致因国而异,从而对消费者造成有害影响。

此外,该准则的第三部分中三、四两款,还对消费品和服务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基本消费品和服务的分配设施提出了要求。第六款专门对粮食、饮水、药品、农药等具体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措施提出了办法。

总之,该准则从大原则着眼,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各个方面规定得颇为详尽、具体、得当,对各国开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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