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90页(896字)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7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该法分两编共452条。

第一编总则,共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共11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

该法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修订后增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该章共8节。其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的内容最为引人注目。该节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都要予以严厉的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对制止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将发挥极大的作用,是广大消费者以及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人们所应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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