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消费者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604页(808字)
原名新乐县(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经新乐县人民政府批准,于1983年5月21日成立。
1992年撤县改市后改为现名。它是我国第一个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具有开创的意义。当时新乐县工商局局长袁荣申等人根据《参考消息》上刊登的一则“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协会”的报道,提出成立“消费者协会”的动议。没想到竟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举。
新乐县(市)消费者协会成立后,积极开展活动,取得显着成效。具体体现在:(1)到1987年底,全县已建立10个分会,44个联络站,发展369名联络员,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2)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认真抓好投诉大案。截止到1998年3月,市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22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3996万元。1998年曾受理了一件劣质电扇致两个小孩触电死亡的轰动全国的投诉案,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
(3)1990年10月,在河北省率先成立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成功地仲裁了一起久拖不决的电视机质量纠纷案。(4)发挥监督职能,开展创建无假冒商品市活动。1992年2月,他们大胆提出创建无假冒商品县的主张,而后讨论行动。
到这年年底,90%以上的市场成为无假冒商品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广大消费者从中得到了实惠。该市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5)深入农村搞调查,开展消费宣传引导。1991年10月份,在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下,开展了农村千户消费者的消费调查活动。针对调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因势利导开展了科学、文明、健康、适度、合理的消费宣传与引导。此外,他们在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也作了许多工作。1998年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新乐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在新乐市,面向农村广大消费者,举办了以“为了农村消费者”为主题的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协会的影响。